婚姻暴力 婚姻暴力

善用保護令 保護自己和孩子

婚姻暴力不是家務事,暴力的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受虐者本可依循原來刑事及民事法律途徑來尋求救濟與保護,並可據此為

婚姻暴力不是家務事,暴力的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受虐者本可依循原來刑事及民事法律途徑來尋求救濟與保護,並可據此為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或是以此為裁判離婚的事由,當遭受婚姻暴力時,可以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

看看範例便清楚!

美美奉子之命與富貴結婚後,才發現富貴懶惰成性,整日不務正業只想玩樂,雙方常因美美常要求富貴外出工作而起口角衝突。

後來竟然演變成富貴對美美經常性的拳腳相向,富貴甚至當著孩子的面毆打美美,或恐嚇美美如果敢向娘家求助,她將一輩子看不到小孩。美美忍氣吞聲。

但於孩子滿周歲時,在某次遭嚴重毆打後,決意偷偷帶著孩子回娘家,並向醫院驗傷。富貴發現後上美美娘家鬧事及討人。

美美於富貴上門向娘家要人時,將雙方衝突及談話內容予以錄音後,並向法院提出保護令之聲請。

本件由於富貴有長期家庭暴力史,雖然美美只有醫院驗傷單,但從雙方口角衝突中,美美提供錄音檔為證,法院即可據此認定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且因證據資料齊備,故在未開庭審理前,美美即先獲得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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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美美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雖未直接受暴,但由於富貴屢屢以看不到孩子恐嚇美美,在子女年僅一歲,仍極需美美照顧撫育下

已可預見在美美逕自搬回娘家且拒絕再與富貴履行同居義務下,未成年子女恐將淪為富貴搶奪傷害之對象,故就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未成年子探視事宜,皆得向法院聲請於保護令中酌定。

又美美因家暴被迫離家後身無分文,投靠娘家並非長久之計,故美美亦可向法院聲請命富貴給付美美母子家庭生活費用。

婚姻暴力不是家務事,暴力的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受虐者本可依循原來刑事及民事法律途徑來尋求救濟與保護。

在刑事部分可以依暴力行為的態樣提出傷害、恐嚇、妨害自由、違反性自主、甚或殺人罪之告訴;而在民事部分也可以要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可據此為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或是以此為裁判離婚的事由。

故當遭受婚姻暴力時,可以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保護令主要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內容包含禁止施暴令、禁止騷擾聯絡令、遷出令、遠離令、決定暫時監護權及子女交互令、決定會面交往及禁止子女會面令等等。

施暴者違反保護令,如施暴、騷擾、未遠離住居所等等,便會成立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保護令的種類有如下三種:

(一)緊急保護令

針對涉及生命安全之被害人提供緊急救援外,可透過警察、市政府社工員、檢察官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等方式申請,保護令會於四小時內核發。

(二)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有具體證據可證明遭受加害人施暴,可自行到法院申請或請警察、社工員、檢察官協助申請。期效至通常保護令核發終止。

(三)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因家庭暴力事件,可自行到法院申請,經法院審理核發。

媽媽育兒百科發表。圖片來源:來自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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