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控訴長期無法溝通要求離婚|分居五年無法達成共識
小明(化名)指控其妻阿花(化名),兩人於2016年結婚,但婚後因性格不合,歷經長期溝通未果,
小明於2018年首次提出離婚要求。然而,至今已逾五年,雙方仍未能達成共識,且已無共同居住的事實。
小明向阿花提供其在中國大陸的居住地址和公司地址,但阿花從未前往探望。小明返台後,阿花不僅避而不見,
且不接電話、不回信息,令小明不滿於這種無交集且無法溝通的生活,因而憤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家人證詞支持|小明母親及兄弟出庭作證
法院審理此案時,小明的親兄弟到庭作證,證明小明因工作原因長期在大陸工作,每次放假回台才會與阿花見面。
兄弟指出,阿花另有租屋處,小明每次回台後將行李放回住處,有一次他曾載小明去找阿花,但阿花多次避而不見。
小明兄弟也表示,小明曾邀請阿花一同前往大陸,但阿花僅去過一次,且兩人見面時經常因爭吵而不愉快。
小明的母親也出庭作證,稱小明與阿花婚後雖有共同生活,但因小明在廣州工作,兩人相處時間有限。
她指出,小明結婚初期每年回台約6至7次,兩人因頻繁爭吵而逐漸失去共同生活的意願,至今已近五年無任何聯繫。
每次小明回台想聯繫阿花時,卻總是無法聯繫到她。
法官裁定|婚姻破裂、准許離婚
法官審酌後認為,雙方長期分居,各自為生活而努力,缺乏夫妻間的正向溝通和聯繫,已無法實現婚姻應有的互信、
互愛及共同經營美滿生活的目標。雙方的生活秩序已各自形成,夫妻間維持共同生活幸福的基礎已遭破壞,且不可能恢復。
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法官認為小明提出的離婚請求有理可依,並裁定准許離婚,但雙方仍可提出上訴。
延伸閱讀:最高法院推翻舊見解、婚姻破裂責任雙方均可提請離婚、不再比較責任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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