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育兒育兒

申請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為解決台灣超低生育率少子女化危機,衛福部加速托育公共化,擴大育兒津貼,只要是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申請當時沒有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索取申請表提出申請。

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補助對象

(一) 育有未滿2歲兒童。

(二)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係指同一兒童同一月份,不得重複領取。舉例來說,如果該兒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108年1月2日至108年7月1日止,則108年1月至7月就不能重複請領育兒津貼。)

(五) 未接受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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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補助金額

(一)  一般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 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 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四)  符合前三款資格之一,且為第三名以上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加發新臺幣一千元。

備註:

1.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2.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

3.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

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請領規定

(一)  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使用於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  申請表及切結書(可至公所領取、或上網網站下載) 。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 E政府

(三)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

(四)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須含兒童及父母)。

(五)  第3名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

(六)  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者,檢附居留證影本(無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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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育兒津貼及托育服務政策

只要是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申請當時沒有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索取申請表提出申請。

符合資格者,每人每月2,500元至5,000元不等。另外為鼓勵多胎次,第3名以上子女每月加發1,000元,展現政府願意與家庭一起承擔照顧責任。

新制育兒津貼及托育服務政策可至 衛生福利部官網

育兒津貼、托育補助擇一請領

類別育兒津貼托育補助
補助對象0-4歲0-3歲
請領資格1.家戶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托育補助。
3.該幼兒未就讀於公共化或準公共幼兒園。
4.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1.家戶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
2.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育兒津貼。
3.該幼兒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照顧。
4.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給付內容1.一般家庭(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每月補助2,5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4,000元。
3.低收入戶:每月補助5,000元。第3名(含)以上子女,每月加發1,000元。
一、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私立托嬰中心者:
1.一般家庭(綜所稅稅率未達20%):每月最高6,000元。
2.中低收入家庭:每月最高8,000元。
3.低收入或弱勢家庭(特境、發展遲緩、身障兒童):每月最高10,000元。
二、送托公共托嬰中心者:
1.一般家庭(綜所稅稅率未達20%):每月最高3,000元。
2.中低收入家庭:每月最高5,000元。
3.低收入或弱勢家庭(特境、發展遲緩、身障兒童):每月最高7,000元。
第3名以上子女,每月再加發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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