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的一位陳姓保母在三月時照顧一名兩個月大的小男嬰,疑似因為沒注意到男嬰的睡覺姿勢,在下午打算帶男嬰去洗澡時發現他已經失去生命跡象,保母也被告過失致死罪。
經檢察官解剖後,發現那男嬰的真正死因其實是肥大性心肌病,與睡覺姿勢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加上保母已經和男嬰父母達成和解,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是個讓人感到悲傷難過的意外,男嬰來不及長大就被喚回天上做天使了。希望他下輩子可以健康平安的成長。這個案件中的保母是有證照且資深的合法保母,筆者也相信她比任何人都還不希望發生這樣的意外,也希望她不要再自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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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母實在是個「有風險」的職業,尤其現在很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一定提供他們最好的生活環境與教育。
像這個新聞中,孩子雖然最後被診斷出是身體方面的疾病才死亡,卻因為是死在保母的處所,大家的第一反應都是保母照顧不周才導致意外。
應注意而未注意(有認識過失)
最高法院28上2146判例:
刑法上過失致人於死之罪,係指無殺傷人之故意,而於足以致人死亡之事實,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致發生死亡結果者,始足當之。」
最常見的就是交通事故,在路口應該要減速慢行,但大多數人的反應卻是看到閃黃燈就加速衝過去。
如果在這樣的狀況下發生意外,那鐵定不是違規用路人自願的,只因為「沒注意到(不小心)」。而那個「不小心」,就是刑法上的「有認識過失」。
證據不足
解剖遺體後發現,嬰兒的主要死因是肥大性心肌病,沒辦法證明睡覺姿勢是導致窒息而死的主要關鍵。所以保母才會被予以不起訴處分。
這樣解釋或許有點模糊,筆者換個比較好懂的常見例子:
一名無照駕駛的位成年人A在騎機車時不慎撞死了闖紅燈的路人B。雖然A無照駕駛是不正確的,但B這樣突然冒出來不管是不是有駕照的駕駛都很難閃避。
我們就能認定為B被撞死與A的無照駕駛沒有直接關聯。
和解金額怎麼決定?
像這樣出人命的案件,受害者家屬第一時間都很難接受,獅子大開口要求鉅額賠款的情況屢見不鮮。
其實不管是受害者還是肇事者,在談和解時都最好先事先收集過往判例來作為參考依據,當然看診證明與單據也應該隨之附上,這樣才可以避免談判破裂。
擔心無法客觀公正的與對造談和解,也可以委任專業律師代為協助,以免在發生事故後還要與不想見到面的另一方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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