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遇到惡鄰居怎麼辦?

法律教室:遇到惡鄰居怎麼辦?


住三樓的陳先生常半夜在屋內敲打、咆哮,甚至將家具、鍋碗瓢盆往樓下丟,管委會多次請警察、里長及家屬規勸改善,都無效,經住戶開會討論,決定由管委會出面,請求法院強制陳男遷離,有八成住戶簽名支持提告。

為什麼住戶有權利要求陳先生遷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加強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及安全,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明文規定「惡鄰條款」

規定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也就是在住戶未繳納應分擔之費用(例如:管理、修繕費用),或是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例如:佔用公共空間、破壞建築物、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嚴重等),皆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先促請改善!

該住戶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結果,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

本件三樓的住戶陳先生,兩年來常半夜在屋內敲打、咆哮,甚至將家具、鍋碗瓢盆往樓下丟,連紗窗都丟,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惡鄰居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陳先生的行為對社區的公共安寧和衛生已經造成妨害,並嚴重影響其他住戶的居住品質及安全,由於管委會多次請警察、里長及家屬規勸改善都無效。

故依法管委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可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權應有部分。

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分之2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佔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3之同意行之。本件是由全體263戶中有210人簽名支持提告。

已達出席及占所有權比例的門檻,因此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若陳男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

像是類似的案件,已屢見不顯,若你也碰到類似的問題,不妨先請管委會以及警察來處理,並蒐集相關證據,以利出庭可作為證據之用。

媽媽育兒百科發表。圖片來源:來自圖庫pixabay

本文由 天秤座法律網 授權轉載

 
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
地址: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270號7樓之2
諮詢電話: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