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若產生了無法解決的問題,兩個人沒辦法再牽著手走下去,那就勢必得離婚,但也不是想離婚就一定可以,必須雙方達成協議,若無法達成協議,如有符合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判離婚,法律教室一起來看看!
何謂法院判決離婚?
裁判離婚又稱判決離婚,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意思,法院認為有理由時,就以判決來解除夫妻間的婚姻關係。
裁判離婚須符合法定要件的其中一種,才可提起,但須注意者,必須是夫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而由他方向法院請求離婚,也就是並非有錯或過錯較小的一方才可以提起裁判離婚,
例如:老公外遇,則老婆可以提起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的法定要件如下:
1、重婚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7、有不治之惡疾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若沒有符合前10款事由,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以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提起離婚訴訟,該項亦是實務上最常被運用。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須由法院依具體案件去作判斷,判斷標準在於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沒有回復的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沒有回復的希望,應依客觀的標準觀察,難以維持婚姻的事實是否已達任何人處於同樣的境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而定。
強制調解事件
離婚是屬強制調解事件,所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開庭前會先送調解,由調解委員即進行諮商調解,調解制度的目的在於讓公正理性之第三方即調解委員,來進行家庭事件之強制調解程序。
促使當事人能自願性參與,和平對話,理性溝通,雙方妥協,尋求雙贏並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法官開庭審理往往須給雙方充分的陳述和舉證,必要時會對當事人開導使其理性溝通,以順利進行審理詳查事證。
離婚訴訟涉及應適度了解當事人家庭背景等資料,須透過社工人員進行訪查,所以第一審即地方法院從起訴到法院判決,除非事證很明確(例如:家暴案件),否則半年以上是常有的情形。
第二審除非上訴的一方有新的事證提出來要調查,否則所花時間會較短,第三審則屬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如果沒有發回更審,大概耗時3到4個月,所以一個離婚案件從起訴到不服之一方上訴到判決確定,超過一年是很常有的情形甚至拖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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