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親權行使 剝奪及禁止處分

濫用親權行使 剝奪及禁止處分


導讀:在眾多社會新聞中,經常出現父母親虐打小孩,甚至是攜子自殺等訊息層出不窮。有人感歎小生命不幸的遭遇及消逝;有人大罵事件本身的不公不義,但是卻鮮少人省思,這或許是社會生病所呈現出的徵狀之一。

一、夫妻爭吵帶幼女上吊

1、帶女兒上吊亡

2013年1月2日晚間,新北市中和區民治街發生一起家庭悲劇,一名母親疑似因為和丈夫吵架,竟一時想不開帶著年幼的女兒上吊自殺。

2、送醫宣告不治

三名子女中,大女兒趁機掙脫,婆婆發現後緊急搶救,不過母親及兩名女兒,緊急送醫前,已經沒有生命跡象,搶救後凌晨還是宣告不治。(資料來源:中廣新聞)

二、孩子應該是國家資產

1、國家社會損失

成年人自殺,人生至此,只能自負盈虧。但孩子死亡,卻是國家社會的損失。孩子的生命應該是全國人民以及政府的責任。

親權

社會新聞中常出現父母虐打小孩,攜子自殺等訊息。

2、大眾習以為常

這類的社會案件在台灣社會裡早已司空見慣,也因為大眾的習以為常,導致人心漸漸變得無感,其實這不僅對於生命來說很殘忍,對於整個環境來說其實非常可怕。

3、國家不可信賴

大多數這類憾事發生的原因不外乎是情感、宗教、經濟等等理由,剝奪年幼稚齡孩子的生存權,不斷出現的狀況顯現出這個社會生病了,國家也不可信賴。

4、保護國家資產

整個國家體系和法規能在孩子有危急時救援,卻無法及時剝奪親權(也就是所謂的親子監護權),如此一來,社會大眾急孩子本身,無法建立起「孩子是國家資產」的正確觀。

5、社會福利完整

一個經常被讚揚擁有完整、豐富社會福利的國家,大多數人只看得到其福利與權益,卻不太了解擁有如此良好的社會資源的真正本質與重點。

6、個人以及社會

一個國家走向正面、良善、制度完善,甚至促進各項積極進步的風氣,是必須把「社會」和「個人」間的權利以及義務做明確的區分和取捨。

7、完善社會風氣

如果一個國家的風氣是,社會大眾將「個人」的權利義務向「社會」傾斜,社會就能獲得越多的支援和條件,福利和制度就會越趨於完善。

8、導致社會失衡

現在台灣社會,出現一種詭譎的氛圍和形態,就是大多數的人在公共論壇和義務上非常的「社會」;但是權益和責任上卻是非常「個人」主義。

知識家:自私的個人佔盡社會便宜,公共機能就只能一直流失,然後走向瓦解。

9、資產管理人員

「孩子為國家資產」,那家長就是依法且合法的「資產管理者」,而對於資產的處置都須經過國家律法的同意。若是沒有能力,或是國家評估「管理不良」,公權力就必須介入。

10、瓦解親權方法

從一些自私的父母角度來看,這是消滅親權的辦法。因為孩子是以國家為名的公共資產,不是父母親可以隨意處置的。例如孩子的生命權、就讀權等。

11、以愛隱藏殺機

許多虐待或是殺害孩子的家長都是「以愛之名」來強調,孩子與他們之間的關係和感情,所以可以任意的「為孩子好」、「帶孩子離開」,甚是把孩子當成報復或發洩工具。

12、褫奪侵權觀念

法律上有禠奪公權,但是卻沒有褫奪侵權。以更加強悍以及更加嚴厲的標準來檢視孩子的生存環境,只要有危害孩子的事証就該判決親子關係終止,禠奪親權終身。

13、公權力太消極

「法不入家門」的時代過去了,「高風險家庭」的評估確實也在建立。法律的公權力對家門太消極,太薄弱了,所以大眾只能看著一條條的小生命,消失在家門裡面,父母手上。

14、社會要更強大

若是經濟弱勢或是父母身體病痛的家庭,這個社會要強大到讓家長放心暫時把孩子將出來。如果是感情的問題,則社會制度要讓孩子不敢殘殺孩子。

媽媽育兒百科發表。圖片來源:來自圖庫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