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扶養義務 子女不孝怎麼辦?

孩子扶養義務 子女不孝怎麼辦?


依台灣傳統社會的觀念,子女奉養父母乃天經地義,但隨著現代社會觀念的開放,子女奉養父母已並非絕對,當前社會現況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加之經濟蕭條,而致奉養父母已非道德考量,而是能力是否可以負擔的起的問題。

陳光宗和王英秀有一個兒子陳雄仁,陳光宗中風後無法工作,王英秀只好全職在家照顧陳光宗,王英秀本身健康狀況也不佳,患有骨關節病動過手術,無法繼續工作。

陳光宗和王英秀名下都沒有財產,陳雄仁除了偶爾給爸媽小額的生活費用外,就沒有再負擔其他的費用。

陳光宗和王英秀只能靠著微薄的社會補助款度日,生活過得很拮据,根本負擔不起醫療費用,兒子也不想支付二老的生活費用和醫療費用,陳光宗和王英秀大嘆養兒不孝。

子女有扶養父母之義務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有扶養義務,像是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而子女成年後也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本件陳光宗和王英秀的情況,子女不扶養他們,陳光宗和王英秀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的聲請。

必須符合受扶養要件

但要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必須符合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的要件,也就是受扶養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例如:年邁父母名下並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或沒有工作收入可以維持生活等情況,則可以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

實務案例上解析

常見的是,父母年邁無法工作且經濟狀況不好,或病重住院時,會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但如果年邁父母名下有財產足夠維持生活,就算請求給付扶養費,法院也可能裁定駁回父母請求扶養費的聲請。

子女扶養父母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再來,要看有沒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沒有辦法維持自己生活的話,可以免除扶養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被扶養的人)是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只可以減輕扶養義務,無法完全免除,也就是還是要負擔扶養費用但金額可以減少。

陳雄仁如果本身經濟生活並不優渥,負擔父母二人的扶養費用會導致自己無法生活時,法官則會減輕陳雄仁需負擔的扶養費用,但無法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則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是,父母當年對子女虐待或毆打、棄之不顧或無正當理由惡意不扶養等情況,當父母有受扶養的需要時(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若認為情節重大,即可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父母的義務。

現代社會觀念開放

依台灣傳統社會的觀念,子女奉養父母乃天經地義,但隨著現代社會觀念的開放,子女奉養父母已並非絕對,當前社會現況少子化及高齡化趨勢,加之經濟蕭條,而致奉養父母已非道德考量,而是能力是否可以負擔的起的問題。

媽媽育兒百科發表。圖片來源:來自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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